2020年度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国际研发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和方式
(一)支持重点
1.支持申请单位围绕重大前沿科技或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的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高科技企业,或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上行业内著名科学家等高端人才,开展实质性合作,进行跨国(境)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2.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术需求,与沿线国家(地区)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联合研发或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二)支持领域
1.与科技发达国家合作支持重点领域:
Z101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区块链
Z102 新材料
Z103 先进制造与人工智能
Z104 新能源
Z105 节能环保
Z106 生物医药
2.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合作支持重点领域:
Z201 农业
Z202 资源
Z203 信息通信
Z204 先进制造
Z205 医药健康
3.支持方式:
优先支持产业化明朗的国际研发合作项目,经评审后,对项目合作期内新增总投入的20%给予资助,市级扶持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无锡市区(不含江阴市、宜兴市)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且为规模以上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锡高校和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和条件,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2%。
2.申报单位已与国外注册的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高科技企业或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上行业内公认的著名科学家等在内的高端人才;或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协议明确中外双方各参与单位在合作研发中的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义务。
3.与科技发达国家(地区)合作的国际研发项目,申报内容应突出自身研发能力,通过更大力度“引进来”促进自主创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合作的国际研发项目,申报内容应侧重于联合研发或企业对自身的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应用推广。
4.优先支持通过我市市级以上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转移转化的项目,以及在参加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或项目推介活动中形成的项目。
5.不支持纯设备采购使用、高科技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市场推广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打印);
(二)无锡市科技计划(国际研发合作)项目建议书(格式在网上申报系统“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栏目中下载);
(三)申报指南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单位,提供注册时的验资报告);
3.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4.合作双方签字的合作合同、协议中外文复印件(验中、外文原件;如只有外文,须翻译成中文),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合作对象非“一带一路”国家需提供技术查新报告材料;
6.合作对象为高端人才专家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符合推荐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0年度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新建与提升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境外建立研发机构)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和方式
(一)支持重点
1.支持在锡新建国际技术转移平台、提升已建国际技术转移平台深入拓展国际科技资源与无锡合作,为我市企业转移转化国外科技成果提供服务。
2.支持本地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或海外联合实验室。
(二)支持方式
1.对新建市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经审计,按照给予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提升项目,经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2.境外建立研发机构项目,经审计后,对并购、新设立或合资共建境外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新建与提升国际技术转移平台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无锡市区(不含江阴市、宜兴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并于申报项目前已经与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公司或机构等签订引进或合作共建协议,具有稳定的海外合作渠道。主要为我市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技术转移提供专业服务;
2.申报单位有较好的专业团队,在制度建设、人员投入、支撑服务等方面有能力为国际技术转移工作提供保障措施;
3.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已开展一定的服务业务,上年度有一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并在我市企业在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有较好的预期。
4.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提升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已与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或为协议指定运行主体单位,且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三年以上。
(二)申报境外建立研发机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
2.申报单位或企业已完成在境外并购、新设立或合资共建境外独立研发机构,其发生费用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购、新设含内设研发机构的境外企业,其发生费用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海外机构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
三、申报材料
(一)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打印);
(二)无锡市科技计划(新建与提升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和境外建立研发机构须填写)项目建议书(格式在网上申报系统“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栏目中下载);
(三)申报指南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纳税凭证;
3.新建与提升市级国际技术转移平台项目须提供合作双方签字的合作合同、合作协议中外文复印件(验中、外文原件;如只有外文,须翻译成中文),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须在“其他相关材料”栏中上传);提供转移(服务)合同(意向书)、场地租赁合同、人员聘用合同或各级社保部门提供的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4.境外研发机构须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无锡企业境外投资证明或境外机构证书和海外固定场所、仪器设备与研发人员配备的证明材料。